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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男纵火成“癖好” 为泄私愤点燃山火“三进宫”

来源:红网 作者:易继华 编辑:王津 实习生:杨滋 2014-11-21 14: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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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临澧11月21日讯(通讯员 易继华)为泄私愤放火报复,六旬男点燃山火时现场被抓。11月20日,湖南临澧法院对一起纵火案公开宣判,被告人高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高某因再次放火而“三进宫”。
  
  2014年初,年过六旬的临澧县文家乡大观村男子高某认为本村负责人没有解决好他家责任田被洪水冲垮的品补和农村低保问题,心生怨恨,立意给村里负责人“添麻烦”。当年3月14日晚10时许,高某携带气体打火机来到大观山山脚,沿大观山简易公路两侧间隔9处,用打火机依次点燃山火,致山上种植的油茶树与灌木杂草大面积着火,形成森林火灾。此时,一当地村民发现高某放火,就喝令其站住,然后与赶来扑火的群众一起将高某抓获押往山下,交给了赶来的森林警察。大火经当地300多名群众奋力扑救,燃烧2小时后被扑灭。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9.2亩,烧毁油茶幼树772株,被烧毁的油茶幼树损失共计人民币10422元。
  
  高某归案后供述,老伴20多年前患癌症去世,本人年过六旬,家里经济条件差要求办低保,承包的一块责任田被洪水冲垮想找政府搞点钱,这些没能达到目的就心存怨恨放火。
  
  高某曾于1996年5月因与他人发生矛盾,放火烧毁他人房屋,被常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6年4月22日,高某又因与人产生纠纷,立意报复放火烧毁他人房屋,被石门县人民法院以其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为泄私愤,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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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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