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9日,长沙市岳麓区祥安停车场内,工作人员正在现场对摩托车进行销毁。 图/潇湘晨报记者 杨旭
红网长沙11月22日讯(滚动新闻记者 刘志杰 通讯员 袁建斌)11月2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长沙法官为您送上一点建议”系列活动之“共话交通事故的预防与司法处理”座谈会,公布了机动车事故案件审判白皮书,通报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典型案例。
2012-2014年,长沙法院共受理机动车事故案件10808件,比上一个三年(2009-2011年)增加了3347件,增幅达30.96%。今年截至11月4日,全市法院共受理机动车事故案件3822件,已经超过去年总收案数。
从机动车事故案件特征来看,案件数量呈现大幅上升趋势,调撤比率略有下降。随着外来务工人员的快速增长,在2014年受理的案件中,涉案主体中外来农村户籍当事人比例较高,城郊及农村交通事故比例趋高,外地户籍受害人占55.63%。此外,涉案交通工具中,摩托车比例较大,占近三年总数的52.54%,事故发生地以城镇主干道及城郊道路为主,城乡结合部事故发生比例上升趋势明显。
白皮书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增加成因主要有:机动车数量大幅增加、部分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安全观念淡薄;交警部门先行调解不再是起诉的前置程序,调解不成的案子最终起诉到法院,从而使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大幅上升。
长沙中院还通报了十个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并以案说法,对每个案件进行了评析。对预防和妥善处理交通事故,长沙中院建议加强安全教育和强化机动车保险,强化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建议统一法院裁判标准,防止类似案件不同判决,提高机动车事故案件处理的司法权威。
[案例摘编] 案例1:明知酒驾仍搭乘,搭乘人员也应担责
2013年9月19日,邓某与多人一同在浏阳市沙市镇吃夜宵并饮酒。吃完夜宵后,邓某于9月20日凌晨驾驶无牌小客车搭乘另四人,路上避让左方来车时,未降低车速且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与行道树相撞后翻滚,又与居民房屋相撞,造成两人当场死亡,三人受伤。经鉴定,事发时邓某属酒后驾驶。二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认定邓某承担事故全责,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搭乘人员明知邓某饮酒后不能驾车,未尽有效劝阻其驾车的义务,还放任其酒后驾车且同时搭乘该车辆,对自身安全亦没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因此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邓某及邓某投资的汽车经营部承担70%的责任,搭乘人员自身承担30%的责任。
案例2:高速公路维护缺陷导致事故也应担责
2013年2月10日,李某驾驶轿车行经大浏高速,向右边靠边慢行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向右驶离高速公路,从高速公路斜坡冲下,造成驾驶员李某和车上人员受伤以及车辆受损。事发时,高速公路右边没有铁护栏。该高速公路于2012年12月完成交工验收,交由某高管局管理,于2012年12月24日通车。二审法院认为,某高管局作为大浏高速事发路段管理者,在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方面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防护和监管义务,是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酌定高管局对损害后果承担30%的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刘志杰 袁建斌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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