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9日凌晨4时许,43岁的王某某驾驶自己的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商贩贺某某等11人去株洲市服装批发市场进货,行驶到攸县网岭镇强远加油站路段时,困倦不已的王某某将驾驶三轮摩托车的陈某某撞成重伤,王某某想到自己既要坐牢又要赔钱,便脚踩油门快速逃离现场,并嘱咐乘车人员替他“保密”。行驶到宁家坪一下坡路段时,王某某故意将车撞到路边树上,便将肇事车辆拖到攸县县城汽车修理厂维修后,随即报案谎称车辆撞树被毁,经现场勘查,公安人员发现现场疑点重重,王某某眼看事情败露,无奈向公安人员道出了他的“一石二鸟”之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等待王某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检察官提醒: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红网
作者:洪溪 杨俊杰
编辑:王津 实习生:杨滋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