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取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等。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的,将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确立为工伤,并对一系列条例进行了修改。
江毅强调,各单位要宣传贯彻好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和安全巡查;采取措施,搞好下一阶段安全工作;突出校车、道路安全、危爆企业、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管道燃气等领域的隐患安全大检查。
来源:红网
作者:王章建 童自云
编辑:王娉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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