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查明:2014年元月至2月,谢某先后三次窜至桂阳县舂陵江镇大路边的陶瓷厂,盗窃成品陶罐,并以十几二十元的低价卖给他人,2014年2月14日,谢某再次来到该陶瓷厂行窃时,被陶瓷厂老板当场抓获。
检察官说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打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即构成盗窃罪。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虽然谢某陶罐的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谢某的行为符合多次盗窃的要件,并构成盗窃罪。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为图几十元的蝇头小利而深陷牢笼,实属不该。
来源:红网
作者:陈益清 潘程玲 曹亮
编辑:王津 实习生:杨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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