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种情形
可处1-10倍罚款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如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工商行政管理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销售的商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将残次品、等外品等瑕疵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2、销售的商品是国家明令淘汰,或过期、失效、变质、受污染的;3、销售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产地、企业名称或地址,或伪造、冒用认证等质量标志,或将组装产品冒充原装产品、非进口商品冒充进口商品;4、销售的商品应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或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5、以虚假的广告、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现场演示等方式诱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
消费者受到损失
可获3倍赔偿
条例提高了对受到损失的消费者的赔偿标准。经营者有下列5种行为之一的,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1、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数量短少的;2、使用假冒或不合格材料和用品提供服务的;3、价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价款、费用,或采取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的;4、修理、加工中偷工减料,故意损坏零部件,偷换或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谎报用工用料的;5、以其他手段欺诈消费者的。
条例还规定,强迫、变相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部门回复
7个工作日处理并告知
原条例仅要求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消费者的申诉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决定受理的30日作出处理。新条例要求自收到消费者投诉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于收到投诉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刘文韬
编辑:王津 实习生:杨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