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湖南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 处罚加大补偿提高

来源:红网 作者:陈正明 编辑:王津 实习生:杨滋 2014-11-28 10:47:18
时刻新闻
—分享—
  红网株洲站11月28日讯(株洲晚报记者 陈正明)前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进行修改,加大对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及由此受到损失的消费者的赔偿力度。《决定》自11月26日起施行,即新条例已开始实施。
  
  强迫消费至少罚款200元
  
  根据新修改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商家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使销售商品数量短斤少两;使用假冒或不合格材料和用品提供服务;或者通过价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价款、费用,采取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以及在修理、加工中偷工减料,故意损坏零部件,偷换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谎报用工用料等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赔偿标准从过去的一倍增加至三倍,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以五百元计算。
  
  此外,商家强迫、变相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将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对此,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解释,新条例加大了对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等的处罚力度,商家运用不正当手段卖出一件十多元的产品,至少要承担500元的赔偿,违规风险大。“政府希望通过加大对商家违规的惩罚力度,引导经销商合法合规经营。”
  
  投诉要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
  
  “销售的商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是国家明令淘汰,以及过期、变质、受污染的应加大处罚。”条例规定,销售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产地、企业名称,或者冒用认证等质量标志;以及通过虚假广告、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现场演示等方式诱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还将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条例,具有上述行为的,工商或其他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原条例仅要求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消费者的申诉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决定受理的,30日作出处理。新条例则要求自收到消费者投诉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于收到投诉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据统计,今年以来,截至11月24日,市工商局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817起,其中对97.34%的投诉进行了调解。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刚修改通过,暂时还未收到新条例及具体执行通知。“通知下发后,我们将制定相关措施,积极执行上级政策。”

来源:红网

作者:陈正明

编辑:王津 实习生:杨滋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n.rednet.cn/c/2014/11/28/4174234.htm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