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是雨湖区某职业学校的一名学生。今年11月12日21时许,周某在学校附近某网吧上网时,碰上了“老对头”苏某。17岁的苏某是双峰人,和父母一起租住在湘潭市区,之前在网吧曾向周某索要香烟,但遭到拒绝。这次“仇人”相见,分外眼红,两人约定到网吧外“打架”。斗殴过程中,周某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弹簧跳刀朝苏某胸腹部连刺两刀,致苏某当场倒地身亡。作案后,准备逃离的周某被该校教师拦截,随后被警方控制。
检察官提醒,由于部分未成年心智发育不健全,容易受外界事物的刺激和误导,且行事不计后果,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各方联手保护,及时发现和疏导可能危害社会的诱因。
延伸阅读:
案发第二天,经对本案作案工具查证,某商场业主沈某因违规向周某销售管制刀具,被警方行政拘留5天。
《刑法》第17条【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冯叶
编辑:王津 实习生:杨滋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