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于1989年出生,平时游手好闲,在社会打混染上盗抢的恶习。2009年,曾某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抢劫罪被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2月3日22:30,18岁的曾某伙同许某、周某、许文某携带砍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永兴县某镇一煤矿行窃。许某与曾某先行进入煤矿,被值班人员发现后予以制止,许某等人则持刀对值班人员进行威胁,在外望风的许文某、周某听到争吵声后也赶到煤矿帮忙。曾某与许某等人用砍刀撬开仓库的门,欲从仓库的一台电机上取铜未果;尔后,许某与曾某等人又强行将另一仓库屋顶的石棉瓦掀开进入仓库,抬出一捆电缆线及一袋铜线,遭到煤矿值班人员廖某等人的阻止,许某则用抬电缆线的木棍将廖某的右腿打伤,在得知值班人员报警后,曾某等人弃物逃离现场。
2014年10月28日,曾某被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08年、2009年和2012年,同案人许某、周某、许文某因本次抢劫分别被永兴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来源:红网
作者:雷勇
编辑:刘飞越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