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刘捷将小车停放在了路边的停车位上。这天晚上,蒋林搭乘黄炬驾驶的的士回家,不料当的士行驶到刘捷停车路段时,撞上了刘捷的轿车。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刘捷的轿车和的士都受损,坐在的士内的蒋林也因此受伤,所受损伤不构成伤残。
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黄炬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捷和蒋林都没有责任。
但问题来了,在之后的赔偿上,蒋林要求无责任的刘捷也要赔偿损失。由于存在分歧,蒋林把刘捷告上了法庭,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终,岳塘区法院根据相关法律,依法判决无责任车辆刘捷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赔偿蒋林12000元。因为在交通事故中一旦出现人身伤害,都适用“无责赔付”原则,即无责方也要对人身伤害受害者予以赔偿。
为什么不是先用的士的交强险进行赔付呢?法官解释称,交强险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这起交通事故中,伤者属于的士的车上人员,故不属于的士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应由轿车方的交强险赔付。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红网
作者:马青松
编辑:王津 实习生:杨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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