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系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人,1983年因盗窃罪被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88年因盗窃罪被黔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4年因盗窃罪被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4年10月初,杨某又起犯意重操旧业,在洪江市安江镇振华学校学生公寓楼内故技重施,盗窃了四台手机,随后用一台盗窃所得的白色手机及该手机SIM卡给其妻子沈某、儿子向某打过电话,办案民警获取线索后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四台手机的价值4000余元。
来源:红网
作者:黄方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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