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武冈市出台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细则》适用于武冈市境内房屋建设、交通运输、农林水利、加工制造、采掘等行业与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以上行业与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收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保证金由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实施设立专户管理,用于解决拖欠、克扣工资问题;保证金以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3%缴纳,砖厂、采石场和煤矿按其职工人数分类计算;建筑、国土资源、煤炭、水利、交通等系统,预存支付保证金的时间不同,但对造成拖欠工资的行为,依照规定严厉追责;所有用工单位在预存保证金前必须填写《保证金缴费核实表》,提供所需的《施工合同》等规定材料,经确认后将工资保证金一次性足额缴纳,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工资纠纷时,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属于欠薪行为的,该部门有权决定使用项目缴纳的工资保证金支付给劳动者。
《细则》还要求,住建、国土、交通、水利、煤炭等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各自行业内用人单位及建设施工企业监管,规范工程发包、分包行为和工资支付制度,并及时将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用工单位录入劳动市场不良信息档案并依法限制其招投标资格,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资现象发生;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对用工单位缴纳的工资保证金加强监督管理,对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等情况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来源:红网
作者:关杨博 廖方芳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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