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湘潭的姜林搭乘黄俊驾驶的的士,当行驶到湖湘北路路口时,的士撞上了李杰停在路边的小车,造成两车受损,姜林受伤。
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的士司机黄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杰、姜林均无责任。坐的士无端受伤,姜林觉得很窝火。因赔偿问题谈不拢,姜林将黄俊、李杰一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无责事故车辆(小车)投保了交强险。有责事故车辆(的士)投保了车上人员险。于是,接受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也被追加为被告。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判决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姜林23400余元。
法官解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甲乙双方发生交通事故,甲方负全责,乙方完全无责任。如果受伤的是甲方,而乙方是机动车,投保有交强险的话,则乙方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要对甲方进行无责赔偿。之所以叫无责赔偿,是因为没有过错、没有责任却要赔偿。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刘晓波 刘倩
编辑:王津 实习生:杨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