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许某在郴州市一家酒吧玩耍时,在一个包厢里的桌子上,发现有一包“K”粉。当时,包厢里空无一人,许某心想过几天就是自己的生日,可以拿“K”粉给自己和朋友助兴,许某迅速将一包“K”粉揽入囊中。11月28日,正是许某的生日,许某在永兴县一家KTV预订了包厢,邀请了多位好友到场为其祝贺。当晚7时许,许某的好友陆陆续续来到KTV包厢内,开始唱歌、喝酒。9时许,许某见朋友唱歌、喝酒兴致有所降低,即拿出之前盗窃的“K”粉给朋友吸食。不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红网
作者:唐双明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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