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在岳阳县某镇开了一家饭店。经查明:自2009年9月至2011年8月l6日,被告人周某在自己所开的饭店内先后容留失足妇女吴某某、蒋某多次卖淫,并从失足妇女的“小费”中每次收取l0元的“台费”获利。
法院说法:被告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败坏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构成了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周某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
来源:红网
作者:段佳 翁星晨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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