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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驾借来的车轧伤幼童 唐朝法官怎么判

来源:红网 作者:徐海瑞 通讯员 管震 编辑:高芹 2014-12-16 08: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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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12月16日讯(滚动新闻记者 徐海瑞 通讯员 管震公元762年,遥远的西州高昌城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年仅8岁的幼童金儿和想子被牛车轧伤,驾车人因此被告到官府。

  12月14日,长沙简牍博物馆举办的吐鲁番出土文书精粹展,来自武汉大学的吐鲁番出土文书专家陈国灿向大家讲述了这段被记载在《唐宝应元年(762)六月康失芬行车伤人案卷》的历史往事。

  展览将持续至2015年3月12日,免费对外开放。

  闹市之中,幼童被牛车拦腰碾过

  六月的高昌城(今吐鲁番),天气已经十分炎热,南门口依然十分热闹。

  史拂之子金儿、曹没冒之女想子正在街边玩耍。一架牛车急速驶来,任凭驾车人如何召唤,牛车发疯一样冲入人群,将两个幼童撞倒,车轮从他们的腰间碾过。

  驾车人名叫康失芬,是粟特人靳嗔奴的雇工。当天,康失芬的工作是驾牛车把城里的土坯搬到城外。当他从城外返回行走到张游鹤的店前时,牛突然狂奔,牛车轧伤幼童,导致金儿腰部以下的骨头全部破碎,性命难保。想子腰骨损折,同样有生命之忧。

  告到官府,康失芬“保辜”为幼童治伤

  孩子被撞伤,家长将康失芬告到官府。《唐宝应元年(762)六月康失芬行车伤人案卷》就是当时官府的审案记录。

  陈国灿说,这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案卷,先是史拂向官府提交呈辞,“男金儿八岁在张游鹤店门前坐,乃被行客靳嗔奴家生活人将车辗损,腰已下骨并碎破,今见困重,恐性命不存,请处分。谨牒。元年建未月日,百姓史拂牒”。

  曹没冒的呈辞与史拂大致相同。高昌县负责审判此案的是一个名叫“舒”的人。康失芬向舒承认,自己所驾的牛车是借来的。他对于这头牛不熟悉,当牛奔跑的时候,他努力拉住,但仍“力所不逮”,同时表示“情愿保辜,将医药看待。如不差身死,请求准法科断”,即先请求保外为伤者治疗,如果受伤的人不幸身死,再按法律处罚自己。

  保辜制度,唐代律文明确记载

  根据这份唐代案卷,舒经请示主管,得到一个名为“诚”的签字,表示同意康失芬的“保辜”请求,并将靳嗔奴和康失芬放出,但不许其离开高昌县。案件审理至此告一段落,时间是六月二十二日。

  陈国灿解释,唐代最具权威的法典——由吏部尚书长孙无忌和宰相房玄龄共同制定的《唐律疏议》明确提到“保辜”: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具体而言,若被害人被殴伤后在保辜期限内死亡的,即认为殴伤是死亡的直接原因,对加害人应以杀人论;若被害人在保辜期限届满之日后死亡的,或者被害人虽死于保辜期限之内,但因他故所致,则认为殴伤与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加害人应以殴人致伤论。

  据《唐律疏议》条款,康失芬保辜期限是五十日,而官府最终如何量刑,则要根据这五十日之内金儿和想子的伤情来判断。“尽管没能看到康失芬的最终量刑结果,但透过这份案卷,我们能够看到唐代政府对于伤人案件的人性化处理。保辜制度能够把人身伤害与责任挽救结合起来,对于今天的交通立法仍有借鉴价值。”陈国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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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海瑞 通讯员 管震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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