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被告人唐某与人共同出资成立了邵阳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唐某是公司的大股东及事务执行人。因汽车租赁经常有零部件损坏或发生刮撞事故,维修费用较高,唐某遂想骗保维修。
2012年7月初,唐某公司一辆黑色雅阁轿车的发动机烧瓦,修理费用高达一万多元。被告人唐某就想伪造一个车辆事故现场,向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邵阳市分公司索赔。在与该保险公司员工徐某、郭某商议后,于2012年7月12日深夜,唐某伙同公司员工用拖车将已经不能行使的黑色雅阁轿车从邵阳市区拖至效区附近的一个水塘边,然后唐某等人一起将该车推进水塘,造成车辆进水的事故现场。伪造好事故现场后,被告人唐某指使员工冒充驾驶员拨打保险公司电话报警,称是在为了避让对面驶来的摩托车,而将该车冲进水塘的。保险公司的员工徐某、郭某接到报警电话后赶往伪造的事故现场。为了使现场更逼真,徐某、郭某指使唐某等人将推车时车身上留下的手印用抹布擦拭干净。尔后,徐某、郭某按照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对该伪造的车辆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拍照,并当场由唐某以被保险人身份填写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申请书。2012年7月20日,唐某获得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19300元。这样里应外合骗保的“事故”还发生过4次。唐某共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理赔金56192元。而骗到手的保险金,他都会拿给徐某和郭某几百到几千元不等的“感谢费”。案发后,唐某赔偿了被害单位保险公司全部经济损失。
双清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款并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徐某、郭某身为保险事故的现场勘查定损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骗取保险赔偿金提供条件,其行为亦构成保险诈骗罪。考虑到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贺力平
编辑:曾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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