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1月1日讯(滚动新闻记者 李柯夫)2014年12月31曰,记者从长沙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局了解到,为了规范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相关情况,长沙对相关申领程序作出规定。
2015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应凭《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工作)关系证明和个人身份证原件,到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申领办理失业保险金,过期视同放弃。
长沙市失业保险局提醒,湖南省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农村户口及外省户口在长沙工作六个月以上的,在长沙有暂住地的失业人员,由暂住地社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已在外地办理失业登记转入长沙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不需要《就业失业登记证》。
来源:红网
作者:李柯夫
编辑:高芹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时刻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