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朱敏)从昨日起,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应凭《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工作)关系证明和个人身份证原件,到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申领办理失业保险金,过期视同放弃。记者昨日从长沙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局获悉,为了规范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相关情况,长沙对相关申领程序作出规定。
长沙市失业保险局要求,用人单位对失业人员应及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告知失业人员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及时申报办理《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为使失业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顺利申领到失业保险金,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区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按《长沙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共22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发放到失业人员本人。
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局相关负责人提醒,湖南省本省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本省农村户口及外省户口在长沙工作六个月以上的,在长沙有暂住地的失业人员,由暂住地社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已在外地办理失业登记转入长沙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不需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朱敏
编辑:邓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