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于1963年出生,现年51岁,几年前在外购得一土铳,爱不释手,闲着无事就持土铳上山打野鸽子、野兔等野生动物。在公安缉枪治爆期间,何某隐瞒愣是没有将土铳交上去。2014年12月16日10时许,何某手持土铳从家中准备前往永兴县柏林镇打鸽子,在途径永兴县某砖厂时,该砖厂的一条土狗朝着何某叫,何某听着烦的很,随即对狗开了一铳,击伤狗的右前脚并且散弹还将该砖厂办公室玻璃击碎。随后,何某便回家了。
不久,接到报警的民警从何某居所搜查出土铳、火药等物品。归案后何某供述,土铳是几年前购买的,火药动力。经鉴定,何某所持有的土铳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且具有杀伤力。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国家明令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因为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因此,不论自制枪、仿真枪,只要具有以上枪支的特点,有杀伤力,就属于枪支,非法持有就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来源:红网
作者:雷勇
编辑:杨洁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