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家被盗了。”2014年12月25日下午3时,溪江乡新湖村的梁某水向派出所报案,称其家里遭到入室盗窃,不仅丢了一部步步高手机,还被盗现金11600元。
接到报案后,溪江派出所进行了大量走访调查和摸排,锁定溪江乡金龙村的刘某贤为重大嫌疑人。次日下午5时,刘某贤被蹲点守候多时的民警一举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刘某贤对其窜至梁某水家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令民警感到意外的是,刘某贤如实交代自己偷手机的犯罪事实和全过程,却只字不提上万元现金的事。在接下来的讯问中,他也一直不肯交代盗窃现金的情况。
“这就怪了。”所长罗晒明再次组织民警进行案情分析,结合现场勘查情况,确认刘某贤对于盗窃手机的情况交代应属实情。可被盗的11600元去哪了?意识到背后可能另有隐情,民警决定传唤梁某水进行询问。
“我承认,没有丢钱。”在大量证据面前,梁某水坦承,为了引起公安机关的重视,故意谎报被盗现金11600元的违法事实。
犯罪嫌疑人刘某贤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机关依法办案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报案人梁某水因谎报案情,被行政拘留5日。
“公安机关对任何警情都非常重视,不仅会迅速受理、办结,还会对报案人进行回访,听取其对办案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市公安局政工室负责人表示,梁某水谎报案情被拘留具有警示意义,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案情,不能夸大、虚构事实。
来源:红网
作者:罗时茂
编辑:王娉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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