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7日1时许,被告人雷某兵、雷某儒明知同伴雷某(已判刑)在桂阳县城金叶路百花园小区盗窃摩托车。雷某在盗窃一辆蓝色铃木牌二轮摩托车时,被被害人张某发现并拖住。在不远处望风的雷某兵、雷某儒发现后随即赶过来帮忙,想将雷某“救”出来,三人在挣扎中将张某打伤。闻讯赶来帮忙的石某也被雷某兵、雷某儒等人打伤。在群众帮助下,雷某最终被群众抓获。雷某兵、雷某儒见无法“救”出同伴逃离了现场。后公安机关在广州市将雷某兵、雷某儒抓获归案。
办案人员在提审雷某兵、雷某儒时,两人均提出只是知道雷某在实施盗窃,他们碍于朋友关系帮其望风,后来发现雷某盗窃失败被抓了,也是基于义气想把雷某救出来,结果却触犯了法律。经过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后,承办人认为雷某兵、雷某儒主观恶性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认定两人为从犯,建议法院对两人从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该意见。
检察官提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污、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转化型抢劫。
来源:红网
作者:陈益清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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