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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噪音“吵死”猪 施工方被判担六成责

来源:红网 作者:刘志杰 王聪 袁建斌 编辑:刘飞越 2015-01-07 08:5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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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滚动新闻记者 刘志杰 通讯员 王聪 袁建斌报道

  一个案件有多难判,看看长沙中院公布的审判监督十大案例就知道了。1月6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审判监督与涉诉信访改革”研讨会和新闻发布会,公布《审判监督参考》白皮书及审判监督十大案例。2013-2014年,长沙中院共审结再审案件322件,其中128件改判和发回重审,希望通过“纠正一个错案”,“预防一类错案”。以下是部分案例。

  施工噪音致猪死亡,再审维持原二审判决

  张某是一名养殖户。2009年,张某租用彭某坟场旁边的养殖场养猪,双方约定租赁期限5年,租金为36800元/年。2010年10月,因沪昆高铁项目建设需要,养殖场附近开始进行拆迁。同年11月,某公司作为项目施工方进入现场施工,施工工地紧邻养殖场。施工过程中使用了旋挖钻机等工程机械,时有噪音产生。

  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期间,张某的猪陆续死亡。经村委会及乡畜牧站出具证明,共死亡母猪14条、仔猪156条,死亡原因为“沪昆高铁施工产生噪音导致怀孕母猪产生应激反应而流产、早产、难产,并由于施工方改迁坟墓时未及时消毒处理,尸臭蔓延,结合噪音影响而产生综合性疾病死亡”,乡畜牧站在其出具的证明上加盖公章处注明“生猪死亡情况属实”。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赔偿因环境侵权致使猪死亡经济损失50余万元,并赔偿因环境侵权致使其无法继续养猪的场地租赁费11万余元。

  法院一审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予以改判,支持了张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再审经长沙中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维持原二审判决。

  法院再审认为,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明,可以认定某公司施工时产生大量噪音,其所养的猪死亡的事实存在。根据美国经典权威著作《猪病学》认为,“有些外来的噪音如电焊等会造成猪的死亡”,而施工方使用的旋挖钻机所产生的声音比电焊机更强。张某完成了举证责任,而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噪音污染与猪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不能进行举证的责任在张某,系认定事实错误。

  因本案中还存在政府征地迁坟引发尸臭也可能造成猪的死亡,属多因一果行为。而迁坟为国家征地行为,与某公司无关,综合考虑,二审酌情认定某公司对张某所养的猪死亡承担60%的赔偿责任,处理得当,予以维持。

  未依法组织听证,规划局许可被判违法

  1993年,姜某、钟某购买了宁乡县玉潭镇的一套商品房。2008年,某公司经县发改局核准,在该县建商住小区。2008年7月,该公司向县规划局申请,要求在玉潭路建一栋商住楼,并向规划局提交了相关文件。2008年7月,规划局在审查材料后,登报刊登了批前公示,在公示前后,姜某、钟某等20户居民认为,该工程的建设对其房屋的通风、采光等相邻权有侵害,向某公司、县规划局及政府多方反映,进行维权。

  经调解,除姜某、钟某外的其他18户与某公司通过协商解决了争议,某公司向姜某、钟某承诺保证负责协商处理相邻关系的情况下,县规划局于2009年1月向某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某公司在距姜某、钟某所居住楼房相隔最短7.11米,最长11米的东南面建设一期工程。某公司于2009年3月动工,同年11月主体封顶。姜某、钟某认为,规划局对某公司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政行为侵害其相邻权益,向法院请求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法院一审判决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合法,驳回姜某、钟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再审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再审认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县规划局许可某公司建楼,其楼间距不符合相关标准,且对姜某、钟某两户房屋的采光、通风等相邻权益有一定影响。因规划局许可建设的商住楼,对姜某、钟某的相邻权益有影响,故姜某、钟某系与该行政许可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规划局在颁证前仅登报公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已经明确告知姜某、钟某有申请听证等权利,且未依法组织听证即作出颁发建设许可证的行为,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律程序。故县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应当确认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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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卡被盗刷7万,储户状告银行获支持

  2007年,王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在使用该卡过程中,王某对该卡初始密码进行了修改。2008年3月17日,王某持该卡办理取款业务时,发现该卡密码已被修改,无法使用。王某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发现卡内余额为51.03元。该卡在2008年3月15日、16日两天内分多次被取走7万余元。而后,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予以立案。

  经公安机关查实,王某名下银行卡账户内的资金被犯罪嫌疑人在本省跨行及跨省异地银行ATM机上取走。目前,公安机关已确定该案犯罪嫌疑人,但仍未侦查终结。王某与银行协商未果,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损失7万余元及利息2000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再审依法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

  再审认为,王某在某银行开设账户办理储蓄卡业务后,双方即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除应当为王某提供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服务外,还应当履行为其保密、保障其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

  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初步确定取款人非王某本人。王某存款被盗的事实证据充分,应予认定。王某存款被盗后,银行卡仍在其手中,银行也未能证明王某在此期间有与其他人共同作案盗取或所持银行卡被人借用的事实存在。因此,可以认定王某存款系被他人使用伪卡盗刷。ATM机无法识别伪卡,系统存在管理漏洞是王某存款被盗取的根本原因,作为发卡行的银行未能有效保障储户存款安全,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银行不能举证证明王某在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保管上存在不当,故王某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新闻背景 “纠正一个错案,预防一类错案”

  1月6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审判监督与涉诉信访改革”研讨会和新闻发布会,公布《审判监督参考》白皮书及审判监督十大案例。

  长沙中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易颖介绍,审监庭主要负责审理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案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重审。可通过当事人向法院申诉再审、法院院长发现错误认为需要再审、上级法院发现错误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等途径进入再审程序。

  为发挥审判监督程序的纠错放错功能,长沙中院发布审判监督十大案例,希望通过“纠正一个错案”,达到“预防一类错案”的目的,扩大审判监督效果。

  长沙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革强介绍,2013年初,中央政法委对涉诉信访工作改革作出了安排部署,长沙中院作为改革试点法院,积极稳妥推进各项改革措施。大力推进复查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涉诉信访案件,经立案信访窗口登记后,一律进行复查。同时,为了提高案件复查质量,严格听证制度,实行复查案件100%听证,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阳光听证。

  长沙中院还积极推行涉诉信访改革,采取诉访分流的方式,对于“访”类事项,法律程序已经穷尽,信访人仍反复缠访、闹访的案件,依法报请终结。对于“诉”类事项,符合再审条件的,依法导入再审程序。

  延伸阅读 再审案件有“四难”

  2013-2014年以来,长沙中院共审结再审案件322件,对其中128件依法改判和发回重审。据长沙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文春桃介绍,与一、二审程序相比,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有“四难”:事实查明难、法律适用难、息诉息访难、利益平衡难。

  再审裁判往往离纠纷发生之日间隔时间长,又经历一审、二审程序,有些案件到再审时已长达十余年,再审裁判查清事实难度剧增。且再审裁判中,有大量存在法律适用疑难案件,有的案件存在立法空白,有的案件在法律理解上存在分歧,再审裁判陷入改判或维持的两难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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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志杰 王聪 袁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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