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邵阳市某汽车贸易公司在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大兴村地段修建长城4S店,承包基础工程建设的姜某允许工程所在地村民岳某军、岳某六、杜某、刘某等12人村民入股,同期姜某等人还欲承揽工地钢结构工程项目,但因无施工资格只得放弃。2013年6月下旬,被害人钟某与汽车贸易公司长城4S店签订一份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造价93万元。为保证钢结构工程建设项目在当地得以顺利进行,通过协商,钟某同意让利12万元“介绍费”给姜某、岳某军、岳某六等人,并先支付6万元。后姜某与岳某军等人因工程承包的事情产生了分歧,姜某退出了工程施工事项。2013年年底,汽车贸易公司长城4S店工程量增大,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的总造价增至350万元。岳某军、岳某六、杜某、刘某等人要求钢结构工程承包方钟某按比例增加“介绍费”至36万元。钟某不同意,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岳某军、岳某六、刘某、杜某等人到钢结构施工地阻工,最终钟某被迫答应支付28万元“介绍费”给被告人岳某军等人,除去已经支付的6万元,通过转账和支付现金的方式又支付了22万元。被告人岳某军、岳某六等人将钟某给付的“介绍费”用于基础工程建设和年底分红。归案后,四被告人所分得的“介绍费”已全部退还,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岳某军、岳某六、刘某、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阻工的手段,对被害人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长城4S店钢结构工地施工方实施要挟,强行索取“介绍费”1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四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贺力平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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