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4日晚上8时许,龙某、刘某和朋友一起到湘潭市某酒吧泡吧。中途龙某因事离开,龙某朋友到酒吧上厕所时,觉得陈某没事找事,多看了自己一眼,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被酒吧保安及旁人劝阻。
陈某女友知道后非常生气,遂与陈某在酒吧门口拦下刘某等人,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刘某当即打电话叫回龙某,龙某赶到酒吧,与刘某、李某(另案处理)、周某(另案处理)在酒吧门口对陈某拳打脚踢。龙某趁陈某倒地时,持一把小刀对陈某的右腰部捅了一刀。后四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陈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四人共赔偿了陈某损失45000元,取得了陈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刘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二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龙某、刘某对犯罪的完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考虑到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一方对纠纷产生有一定过错,可以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所起作用及认罪态度、累犯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何蔚 通讯员 朱莎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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