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男,现年30岁,广西龙胜县人。2013年1月1日至3月16日期间,刘文(化名)、马某多次在城步、绥宁等地盗窃耕牛,犯案得手后便联系刘林将盗来的耕牛运输转移。去年4月,湖南城步县检察院以涉嫌犯盗窃罪对刘林等三人提起公诉,城步县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林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城步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判定性错误,依法提起抗诉。
市中级法院审查认为,刘文、马某在犯案前已经电话联系了刘林,刘林对盗窃事宜知情且积极协助运输“贼赃”,其主观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驾车帮助犯案的行为,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刑,遂依法撤销了原判,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唐杰 杨琼玲 龚阳松
编辑:王娉娉 实习生 李赛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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