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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角后用剪刀捅伤对方 他说:后悔没控制情绪

来源:红网 作者:刘志杰 编辑:刘飞越 2015-01-13 14: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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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冷某后悔落泪,他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图/潇湘晨报摄影记者 谢长贵

  红网长沙1月13日讯(滚动新闻记者 刘志杰)1月12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宣判了三起刑事案件,一名被告人在回答法庭提问时,竟称自己的职业是“盗窃”,“雷倒”法官和检察官。

  案件一口角后用剪刀捅伤对方

  他说:后悔没控制情绪

  搬运货物时不慎撞到他人,双方产生口角,冷某一气之下拿起剪刀捅伤对方。1月12日,芙蓉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冷某有期徒刑9个月。

  冷某是益阳人,在长沙马王堆海鲜市场做搬运工。2014年9月9日,他在海鲜市场某超市门口卸货时,不慎将货物砸到超市员工孙某的脚上,双方发生口角。而后,孙某用捞鱼的渔网打了冷某手臂一下,冷某一气之下用自带的剪刀朝孙某胸部和脸上连捅两刀。经鉴定,孙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指控,冷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我是无意中碰到了他,当时也道了歉,是他先动的手。”庭审中冷某低着头,眼睛湿润,不时地用手擦拭眼睛,“我后悔没控制自己的情绪,当时也没想过后果。”

  “我认罪,是我捅的。”冷某称,孙某受伤后,他支付了1万余元医药费。因父母年纪较大,怕他们担心,事发后一直瞒着老人。冷某还鞠躬道歉,“是我太冲动,对不起被害人。”

  案件二 法官:你的职业是什么?

  他说:我的职业是盗窃

  “你的职业是什么?”“盗窃。”

  “偷了多少台摩托车?”“不记得了。”

  1月12日,芙蓉区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刘某的回答多次“雷倒”检察官和法官。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处罚金3万元。

  28岁的刘某是常德人,初中文化。法庭对刘某的身份进行了核对,并询问了他的职业。但刘某的回答很“雷”人,称职业是“盗窃”,检察官和法官都忍不住笑了。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刘某独自或伙同“阿杨”(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长沙先后8次盗窃9台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8万余元。

  “2014年3月9日,刘某使用剪刀、梅花起子等作案工具,采取打开车头盖、剪断电线再重新连接的方式,在湖南某高校盗窃一台黑色摩托车……”检察官当庭宣读了起诉书。

  法庭调查时,检察官问刘某:“你一共盗窃了多少台摩托车?”“不记得了…”刘某笑了笑。法庭上,检察官批评刘某嬉皮笑脸,态度不端正。

  休庭后,刘某告诉记者,自己文化程度不高,2013年到长沙开夜宵店亏本了,后来就跟人去盗窃。对于庭上的回答,他解释称:“我以前在老家务农,后来也没找过工作,所以说职业是盗窃。”

  “可你为什么要笑呢,接受审判好笑吗?”潇湘晨报记者追问道。

  “不好笑,但是我忍不住……”刘某又笑了。

  案件三 偷女友办公室钥匙去盗窃

  他说:我没什么好说的

  男子盗窃同居女友的钥匙后,到对方公司办公室偷电脑。案发后,其女友一度被怀疑为共犯,后经查女方确实不知情。1月12日,芙蓉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处罚金3万元。

  李某是长沙五一广场某大厦的保安,小芳(化名)是该大厦某通讯器材销售公司职员。2013年10月,李某认识了小芳,后两人同居在芙蓉区某旅馆。同居期间,李某先后3次从女友包里拿钥匙,到女友公司办公室盗走3台电脑,而小芳却毫不知情。2013年11月23日晚上,小芳将帮公司采购的4台手机暂放在旅馆里,李某又动了歪念头。次日早晨,李某借口出去买早餐,将4台手机偷走,并将自己的手机关机。同年11月25日,小芳在多次联系无果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警。

  此后,李某又先后两次在某招待所和某门店,分别盗窃一台电脑和12包香烟。经鉴定,李某六次盗窃财物价值共1.8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盗窃罪。庭审中,李某称盗窃是“突然萌发的念头”,卖电脑的赃款全部被自己花掉了,烟也被自己抽了。他表示认罪,“指控的都是事实,我没什么好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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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志杰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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