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肖某交代,2007年初,肖某(女,35岁)与邹某、邓某三人合伙在衡阳县西渡镇开了一家药房。开业初期,药店生意不好,收入甚微。为获取更多的利润,肖某动了歪心思,从非法渠道进了一批所谓的“骨刺风湿宁”和“攻克哮喘宁”胶囊等假药销售。2007年6月至2013年8月期间,共在药店销售假药达10余万元。2013年12月,大批患者购买使用后,疗效不佳,遂向卫生部门举报。公安机关依法查封了该药店,肖某潜逃,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通缉。
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红网
作者:刘国锋 唐祁凤
编辑:王娉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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