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16日讯(记者 王智芳 实习生 莫茜 通讯员 朱莎 黄义华)工作7年的公司要整体搬迁,但孙浩(化名)不想变换工作地点,于是提出辞职,同时要求公司给他一笔经济补偿金。今天上午,记者从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经法官协调,公司自愿给付员工10000元补助金。
法院审理查明,孙浩自2012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工作满1年者,每年可获得1个月工资补偿。最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公司自愿给付孙浩10000元困难补助金。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王智芳
编辑:王娉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