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文某金,系重庆市秀山县人,大学本科文化。2014年8月,文某金为方便行窃,在网上购买了5部仿真三星手机。2014年8月13日,文某金来到贵州省玉屏县冉某国经营的手机通讯店,以买手机为由,要冉某国将一部三星note3白色款手机拿出来看看,并趁冉某国不备,将事先准备好的仿真三星手机拿出与真手机掉包,然后把仿真手机退还给冉某国后离开,后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580元。
8月14日,被告人文某金以同样手法在玉屏县移动公司营业厅窃取一台价值4280元的三星9008V型手机后,又于8月15日赶赴贵州省铜仁市,在铜仁市金滩广场移动手机店内,以同样手法窃取了一台价值2500元的三星N7508V型手机。
屡次行窃得手的文某金十分谨慎,8月15日在铜仁作案后立刻流窜至湘西自治州吉首市,并于当日下午,以同样的手法意图在吉首市武陵山手机城行窃。在以仿真机将一台价值3680元的三星9008V型手机掉包后退还给售货员时,被售货员陈某玉识破,陈某玉要求文某金退回真手机,文某金立刻携带真机逃跑,其逃跑至吉首市文艺路路段时,被保安抓获。
本案中,被告人文某金在贵州地区三次作案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数额较大,其行为满足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文某金在吉首市作案时,在盗窃手机被人识破后将手机抢走,其行为满足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吉首市检察院对文某金以盗窃罪和抢夺罪提起公诉。
来源:红网
作者:顾雪梅 廖振宇
编辑:邓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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