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甲某与曹乙某是同乡人。2013年10月4日,因曹甲某的父亲与曹乙某(另案处理)的妻弟发生交通事故,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作出判决,由曹乙某的妻弟赔偿曹甲某的父亲各项损失费用。曹乙某的妻弟对判决结果不服,使判决未能履行,为此,当事双方经常发生口角。2014年3月22日上午,曹甲某及其父亲来到永兴县曹乙某的摩托车修理店门口,双方一见面就发生发生争吵,继而扭打,曹甲某用棍棒将曹乙某打伤,曹乙某用菜刀将曹甲某砍伤,经法医鉴定,双方均为轻伤二级。
2014年5月8日,曹甲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与曹乙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并兑现,双方均自愿请求不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握手言和。
来源:红网
作者:雷勇
编辑:邓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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