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株洲站1月22日讯(株洲晚报记者 李军 通讯员 徐传村 唐玲)他被交警在红旗广场路段拦下时,满身酒气,检测结果显示,他血液中的酒精含量333.13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4倍多。这不是他首次酒驾,24年前,他酒后开车,致使车上一人落水溺亡。
昨天上午,荷塘区法院开庭审理姜山(化名)涉嫌危险驾驶一案。
去年8月20日晚上8点多,红旗广场附近车来人往,在一个路口,执勤民警拦下了姜山驾驶的小型客车进行检查。车窗一开就透出了酒气,民警问他喝酒没有,他说刚和朋友吃了晚饭,一点酒都没喝。
民警查看证件,发现姜山无法出示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接着,民警把他带到恺德医院门诊部抽血做酒精检测。检测结果,让民警着实吓了一跳:姜山血液中的酒精含量333.13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驾标准4倍还有多。
在昨天的庭审现场,公诉人指出,这不是姜山首次酒驾被抓,此时姜山深深低下了头。沉默良多,他承认在1990年,他喝酒之后驾驶解放牌吊车载人行驶,在路过一个路边池塘时,吊车撞上了水泥电线杆,然后车翻落水塘,导致车上的人溺亡。
审判长问他,既然24年前有过血的教训,为什么喝那么多酒还要在市区开车?姜山掩面说道,“是我自己糊涂”。后来,姜山忽然激动起来,他说已经知错了,再也不敢酒后开车,只是妻子下岗待业,女儿在湘潭上大学,家里经济来源都靠自己,希望能够酌情轻判。
最终,荷塘法院对姜山的一审没有当庭宣判。
来源:株洲晚报
作者:李军 徐传村 唐玲
编辑:刘飞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