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7日,蓝山县电力公司稽查大队工作人员在检查电路时,发现被告人彭某某的某某网络公司有窃电行为。经郴州银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某网络公司盗窃电量39435度(千瓦时),共计电费为人民币35782.11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已将全部补缴所盗电量的电费给付蓝山县电力有限公司,并取得了蓝山县电力有限公司的书面谅解。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身为某某网络公司的法人代表,为了公司利益,窃取国家电能,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何明贵
编辑:曾小颖 实习生 邓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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