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奉某分别于2004年1月、1997年1月至2012年12月在江永县某乡镇卫生院从事保洁工作。2012年12月31日,某卫生院与王某、奉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此后,王某、奉某与某卫生院因社会养老保险费及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交纳问题产生纠纷。
2013年5月,经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卫生院补缴申诉人的养老保险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卫生院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二审均维持原裁定,但该卫生院仍拒不执行。
2014年3月,申请执行人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干警经过多次释法析理,做卫生院思想工作,终于2014年5月13日和解结案。
去年以来,江永县人民法院深入开展涉民生专项执行活动,共执结涉民生执行案件69件,案件化解达90%以上,兑现执行标的273.5万元,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来源:红网
作者:李斌
编辑:曾小颖 实习生 邓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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