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4日下午,被告人谢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行至平江县大洲乡地段,因占道行驶,与对向车道的货车司机湛某发生纠纷,谢某将其摩托车横放在货车前面。周围群众纷纷劝阻,接到报警后赶到的公安干警亦阻止其行为。谢某仍然我行我素,继续与湛某争吵,造成道路交通拥堵近一个小时。
当日晚,公安机关将谢某带至平江县某卫生院抽取其血液样本。经鉴定,谢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263.2mg/100ml。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结合平江县司法局的社区矫正意见,可对谢某适用缓刑。
来源:红网
作者:徐锋玉
编辑:邓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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