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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去年740名犯人减刑 含郴州市委原书记李大伦

来源:红网 作者:刘双 刘志杰 曾妍 编辑:杨洁 2015-02-03 15:32:12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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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2月3日讯(长株潭报记者 刘双 刘志杰 通讯员 曾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1月31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时,用100组详实的数据展示了2014年湖南法院的成绩单。报告中提到,去年湖南法院严格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结2.6万件。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清理,依法纠正“以权赎身”、“花钱买刑”等问题。
  
  截至目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湖南法院网”上共发布了5份“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案件公示公告”,公告中在2014年获得减刑的犯人共有740名,涉及故意杀人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各类犯罪情形。湖南省农业厅原党组书记、厅长程海波和郴州市委原书记李大伦的名字也出现在公示名单之中,其中李大伦已由无期徒刑减刑至25年,程海波已由死缓减刑为无期。
  
  □公告点击
  
  程海波由死缓减刑为无期徒刑
  
  程海波的名字,出现在2014年6月13日公布的减刑公告中。公告称:罪犯程海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州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海波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二复字第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12年2月24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长沙监狱报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获得减刑奖励分43.3分,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已满,无故意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将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的建议。
  
  李大伦由无期减刑为有期徒刑25年
  
  李大伦的名字,则出现在2014年10月22日公布的减刑公告中。公告称:罪犯李大伦,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7)长中刑二初字第00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大伦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湘高法刑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11月12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湘高法刑执字第90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大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长沙监狱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获得考核分155.3分,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将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的建议。
  
  □链接
  
  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更规范须开庭审理并公开裁判文书

  
  红网长沙2月3日讯(长株潭报记者刘双刘志杰通讯员曾妍)湖南省高院审判监督第三庭副庭长柏广衡介绍,2014年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上有较大变化,程序上也越来越规范,尤其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无论从程序还是实体上,都更加严格和公开。
  
  截至目前,湖南省高院官方网站“湖南法院网”上一共发布了5份“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案件公示公告”,公告中获得减刑的犯人共有740名。记者发现,第一份和第二份减刑公示公告发布于2014年6月13日,最近的减刑公告发布于2014年12月1日。经过统计,这740名获得减刑的犯人,涵盖了湖南省德山监狱、赤山监狱、省女子监狱、永州监狱、怀化监狱、娄底监狱、长沙监狱、雁南监狱等。涉及的罪名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抢劫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公示表明,这些获得减刑的犯人的判决,大多数是在2009年到2012年生效并交付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自去年6月1日起生效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首次公开开庭审理了几起减刑案件,其中包括益阳市赫山区地税局计划财务科原经费会计刘迪的减刑案。柏广衡介绍,虽然每年减刑假释案件在审理数量不会出现大起大落的情况,但在审理程序上,2014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程序越来越规范严格,也更加注重司法公开。柏广衡说,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和幅度都作出了比其它类型案件更严格的规定。
  
  此外,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化程度也大为提高。“减刑假释案的裁判文书一律要求上网公开,它的司法公开程度实际上都超过了其他案件。”柏广衡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包括遵守监规、接受思想教育和完成劳动改造,都要达到一定的考核分数,这是硬指标。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六类必须开庭案件及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曾在全国法院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视频会议上强调: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一律上网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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