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今年32岁,曾于2012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永兴县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廖某家有1岁的儿子,2014年11月28日,是廖某儿子满一岁的大喜日子。为庆祝自己儿子生日及使朋友玩得尽兴,廖某邀请朋友周某等四人来到自己在永兴县城的一出租房内,并自掏腰包大方购买了一些毒品(冰毒和麻古)派发给租房内朋友,供大家一起吸食。殊不知这一行为,害人害己。
正当大家玩得尽兴狂欢时,公安局民警破门而入,当场将廖某等五人抓获并缴获毒品及吸毒工具一批。经尿检,上述五人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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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红网
作者:雷勇
编辑:邓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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