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男,49岁,山东省莒县桑园乡人。2014年12月1日与被害人杨某某等人同乘一辆大巴车沿沪昆高速从贵州省贵阳市前往福建省福州市,当天20时许,车辆行驶到湖南省新晃县服务区时,司乘人员与乘客下车吃饭。之后,司机在未确定乘客是否全部上车的情况下将车开走,将被害人杨某某遗留在服务区。王某上车后,发现杨某某铺位上有一个包,便将包打开,发现有人民币2万元,遂将现金藏匿在旁边空铺位的床尾,并用被子盖好。杨某某在下一服务区芷江服务区追上所乘车辆,发现被盗后报警,并在王某藏钱处找到了2万元现金。
来源:红网
作者:赵晓峰
编辑:邓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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