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永兴县马田镇人,现年46岁。小学肄业后,与一帮狐朋狗友游手好闲,逐渐养成了小偷小摸的习惯。自1986年起,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抢劫、故意伤害五次,并因此被判刑入狱。最近的一次系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3月9月20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30日,李某在餐馆吃早餐时,见一女子在旁路过,便上前搭讪,在未得到回应的情况下尾随该女子至其住处,将该女子强奸。据家属报案后,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了李某的精液并作了DNA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及现场证人描述锁定了李某。事后经鉴定,该女子受性侵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李某是刑罚执行完毕之日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从重处罚。
来源:红网
作者:唐双明
编辑:邓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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