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1岁的杨某系株洲本地人,2012年2月,杨某出资20万,杨某甲出资7万和猪苗及饲料,两人在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某村合作开办了养猪场。杨某甲是养猪场的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杨某负责饲料采购、生猪生产、饲养及销售工作。2012年8月,杨某甲卖了26万余元的生猪将钱拿走,并提出给杨某20万要他退出经营猪场,杨某认为猪场的地和房子都是自己搞起来的,猪也是自己夫妻俩养殖的,不同意退出。9月份的一天,杨某卖猪得款近20万元,杨某甲要求拖设备、拖猪并要5万元,杨某没有答应。后双方多次为此事发生争吵。12月15日,杨某甲再次找到杨某要卖猪的钱,两人争执扭打起来,杨某持毛镰刀将杨某甲头部及手指砍伤。经鉴定,杨某甲构成轻伤。
2013年1月14日,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杨某对其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检察官提醒:合伙经营贵在人“和”,不和则散,要妥善解决问题,相互沟通,切勿冲动,后悔晚矣。
来源:红网
作者:易莎娜
编辑:邓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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