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某,现年54岁,家中仍有一位年迈的父亲。2009年,谷某父亲被诊断为癌症,在郴州市人民医院治疗。家庭并不宽裕的谷某,在父亲高昂的癌症治疗费面前显得心急如焚。为此,谷某寻亲访友四处筹借,但仍是杯水车薪。谷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认识了何某。经过几番交谈后,何某向谷某表示可以为提供在郴州市区工作。随后,谷某与何某等人来到何某的地下炸药加工厂。此时,谷某已明白何某等人系从事非法制造炸药,起初表示不愿参与。但在何某等人极力怂恿及考虑到父亲医药费的情况下,谷某答应入伙。经查,自2010年8月至2012年4月,谷某伙同他人非法制造炸药,合计达13000公斤。2012年4月,何某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被公安机关抓获,谷某的工资因此未结算拿到。2013年4月,何某被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检察机关认为,谷某参与他人非法制造爆炸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作出了上述决定。
根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制造炸药5公斤以上的,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情节严重,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红网
作者:唐双明
编辑:邓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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