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2月12日讯(滚动新闻记者 刘志杰 通讯员 彭丁云 何鑫)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但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款时,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野鸭塘组村民李军(化名)等人却并没有获得独生子女双倍份额。2月11日下午,天心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6起状告村委会、村民小组不发放独生子女拆迁补偿款案件。
李军和妻子于1990年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下儿子。1991年12月23日,李军夫妇申请领取了《独生子女家庭优待证》。他表示,自己一家的户籍一直在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野鸭塘组。
自2007年10月9日至2014年8月11日,新路村野鸭塘组共向该组的村民人均发放了集体经济收益款、土地补偿费总计99030元。李军认为,村委会和村组在分配上述款项时,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按规定给自己家增加一人份额。李军多次要求未果后,将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野鸭塘组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村组补发一人份的99030元。
庭审中,李军递交了一份村委会的《情况说明》,该说明盖了村委会印章。
说明内容显示,通过新路村村支两委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委会及下辖的集体经济组织决定,一致认为不应当在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款和征地补偿费时对本村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我们认为新路村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决定对集体所有的财产进行分配。”
几天前,被告向法院递交了一份答辩意见称,李某起诉的主体错误,被告的全名应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小组”。村组还表示,李某提供的证据虽然有公章,但是不能证明是村委会盖的,“也不能证明其起诉的金额有足够证据予以支持。”
由于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经过一下午的审理,法院将择期宣判。
[律师说法]
村民自治不能损害村民权益
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主任邓龙律师表示,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征收,所获得的土地补偿款及其他土地收益款,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本集体成员可以通过民主议定的方式对土地补偿费及土地收益款的使用、分配作出决定,但不得损害集体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
邓龙认为:“村民自治不是绝对的,不能侵犯村民合法权益,侵犯村民权益的决议是无效的。”如果机械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就会出现以多数人名义侵犯少数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来源:红网
作者:刘志杰 彭丁云 何鑫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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