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浏阳市西湖山路,几个月前的遭遇对刘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面对镜头显得十分落寞。图/潇湘晨报记者 朱远祥
红网长沙2月13日讯(滚动新闻记者 张树波 实习生 黄安珣)浏阳女子刘丽被青海警方错抓一案,青海湟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军治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在判决理由中,法院指出,刘丽及其亲属明知李芳冒用了其身份信息,但在羁押期间未向公安机关反映,因此被告人张军治不承担案件全部责任。
刘丽的丈夫谢齐富表示,刘丽被抓后,他曾多次向张军治提出抓错人,要求对方核实照片指纹,但对方没有现场核实,因而导致错误发生。家属方称,目前已经寄出抗诉申请材料,代理律师表示,青海湟源县检察院同意提起抗诉。
浏阳女子刘丽被青海警方错抓一案,于今年2月2日一审结束,青海湟源县人民法院对张军治作出无罪判决。刘丽家属得知后当即表示,对这一判决结果不接受,将联系青海检方提起抗诉。
2月12日,刘丽的丈夫谢齐富拿到了判决书。他表示,已委托代理律师李翔兰向青海检方提出抗诉申请。据悉,目前,青海湟源县检察院已同意提起抗诉。
法院 家属明知身份被亲戚冒用,但未告知警方
12日下午,谢齐富向记者提供了青海湟源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总共有23页,该法院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军治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在判决理由中,法院提出刘丽及其家属有“知情不报”的行为。
法院的判决书指出,根据李芳及其丈夫的供词,李芳因盗窃被抓、取保候审回湖南后,曾让丈夫将自己冒用刘丽身份信息一事告知刘丽。当时刘丽问为何要冒用,她称因刘丽没案底。在刘丽被抓后,谢齐富曾多次给李芳打电话,要她出面解决,但她并未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青海湟源县人民法院认为,刘丽及其亲属,在刘丽被羁押时及持续羁押期间,均未向公安机关反映这一情况,最终造成刘丽被错误羁押12天的后果,被告人张军治不承担全部责任。
家属 怀疑被嫂子冒用身份,曾多次向警方提出抓错人
“妻子被关押,我去接孩子时曾怀疑她身份被嫂子冒用。”2月12日,谢齐富坦言,当时妻子被羁押后,自己的孩子一直在妻子哥哥家,他去接孩子时,发现嫂子不在家,当时怀疑有问题。
谢齐富说,当天妻子哥哥告诉他,嫂子去了郴州汝城,“说躲起来了”。当时他怀疑刘丽被抓与嫂子有关,但没有明确证据。
“我没和民警讲这件事。”谢齐富说,当时并没向警方说出自己的怀疑,但他很肯定,妻子是无辜的。谢齐富说,他与张军治见面后,曾多次提出抓错人,要求对方核对照片和指纹信息,但对方并没有现场核实,这导致了错误的发生。
[NextPage][最新进展]
抗诉申请材料已邮寄,青海检方同意抗诉
谢齐富说,他已经委托律师与青海检方联系提出抗诉申请,“现在,对方赔偿的问题一直也没有明确说法。”
2月12日晚,记者联系上刘丽的代理律师湖南惠湘律师事务所李翔兰律师。他表示,相关的抗诉申请材料已经邮寄给青海检方,同时已经与青海检方沟通,对方回复同意抗诉。
抗诉理由
在刘丽提请刑事抗诉申请书中,列举了五条抗诉理由。
首先在承办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张军治未按照规定执行职责,工作一错再错,不负责任,最终酿成严重后果。
其次,被害人没有任何过错,刘丽及家人根本不知道其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情况,判决书所说明知而不反映没有事实依据;同时,刘丽及其家人没有侦查和举报义务。
第三,本案的严重后果不止判决所称,除了被错误羁押18天外,刘丽人身和精神受打击,胎儿流产且失业,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第四,程序违法,案件从受理到结案,历经10个半月,超出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长审理期限。
第五,本案尚有进一步待查明事实,遗失信息是否有误,取保候审是否存在钱权交易未查清。
如家属知情不报是否影响案件定性
判决书:被害人刘丽及其丈夫明知李芳冒用刘丽身份信息而未向公安机关反映的情况与查明的事实相符,辩护人关于刘丽及其亲属,明知李芳冒用其身份信息,却在被羁押时及持续羁押期间从未向公安机关反映过,最终造成刘丽被错误羁押12天的后果,张军治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张永红
刘丽家属可能是出于袒护亲戚的考虑,因此未告知身份被亲戚冒用。然而,刘丽提出了实际作案的不是自己,这些足以让办案人员查证她的身份,但办案人员疏于职守没有查证。刘丽没有讲冒用者是谁,与办案人员玩忽职守并不矛盾。
即使刘丽本身有过错,但现在办案人员本身有玩忽职守的行为,不能因为刘丽有过错,就说办案人员没有责任。
从现在查明的事实来看,民警有玩忽职守的行为存在,造成的后果严重,两者是有联系的。民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民警的行为。现在提出刘丽隐瞒亲戚冒用身份的事实,不能否定民警没有玩忽职守的行为,也不能否定造成的严重后果。这是两码事,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
如何鉴定是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判决书:事件发生后确有多家媒体进行报道,但在后果上应当以被告人的行为本身造成的社会影响来判定,媒体对事实的报道起到的是一个信息传播作用,也是社会监督的一种方式,但并不能以媒体进行了报道就当然认为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的后果。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张永红
媒体对事件的报道是客观的。在此前提下,公众通过媒体报道关注事件或提出否定性评价,都是事件本身导致的,是客观的。
社会影响包括事件被公众感知后导致的社会负面评价,行为本身的危害与媒体报道后影响,将这些分开对立没有依据。
一个人被错误关押,被民众感知后发表否定性评价,如果这些都不考虑就无法判断行为的危害。不难发现,以前发生过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事件后,公众的关注和否定性评价,被作为行为危害大小的一个重要依据。
来源:红网
作者:张树波 黄安珣
编辑:杨洁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