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8日,某娱乐公司收银员熊某上班途中遭遇车祸,7月2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市人社局认定为因工死亡。因该公司未为熊某参加工伤保险,家属无法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该公司以熊某因交通肇事死亡,熊某家属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获得赔偿为由,只同意再支付20万元。熊某家属无法接受该公司的赔偿方案,遂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熊某是该娱乐公司员工,公司未尽到其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为熊某参加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熊某因工死亡无法享受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该公司支付该笔工亡待遇费用,不能逃避责任。从法律上看,交通肇事赔偿是民事侵权法律对被侵权人所得赔偿作出的规定,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对工伤职工可享受社会保险利益的规定,二者性质不同,不存在重复赔偿问题。最终,市仲裁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作出上述裁决。
在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醒用人单位吸取该娱乐公司教训,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来源:红网
作者:廖英 彭宇龙
编辑:申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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