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株洲站2月26日讯(株洲晚报记者 陈正明)近日,我市正式出台首个针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办法——《关于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根据《意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各级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从本级政府出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及其他国有资本收入。其中,本级政府出资企业是指本级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
企业净利润上缴比例最高为30%
《意见》确定,国有独资企业的年度净利润按不高于30%的比例上交;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政府出资的参控股企业,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和股息、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在扣除成本等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和企业清算收入,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交。
而具体比例将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区分不同企业类别(功能类、公益类、竞争类),在综合考虑全市重大项目投入、企业承受能力和自身发展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报市政府确定。
相关资金可用于社保基金支出
根据《意见》,从2015年起,我市城发集团等25家国有企业被纳入首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2016年开始该《意见》将在市级国有企业中全面实行。县市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推行时间、范围、步骤,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据了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国有经济发展、布局和结构调整等资本性支出。同时,还将用于弥补企业改革成本缺口资金支出,国有产(股)权监管成本支出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为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发生的由政府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以外必要的相关费用性支出。此外,也将作为社保基金,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来源:红网
作者:陈正明
编辑:康晓乔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