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25日讯 员工上班途中被车撞死,被认定为工亡。肇事方赔了钱,用人单位就不用再赔钱了吗?NO!日前,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裁决了一起工亡赔偿纠纷:由某娱乐公司三十日内向其工亡职工熊某的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计560640元,扣除借支的6万元,实际应支付500640元。
2014年7月8日,湘潭某娱乐公司收银员熊某上班途中遭遇车祸,7月2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湘潭市人社局认定为因工死亡。因该公司未为熊某购买工伤保险,家属无法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这家公司表示,熊某是因为交通事故而死的,熊某家属在事故处理中已获得肇事方的赔偿。公司以此为由,只同意再支付20万元,认为多赔属重复赔偿。熊某家属无法接受公司的赔偿方案,于是申请劳动仲裁。
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熊某是这家娱乐公司员工,公司未尽到其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为熊某购买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熊某因工死亡无法享受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该公司支付该笔工亡待遇费用,公司不能逃避责任。
从法律上看,交通肇事赔偿是民事侵权法律对被侵权人所得赔偿作出的规定,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对工伤职工可享受社会保险利益的规定,二者性质不同,不存在重复赔偿问题。最终,仲裁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作出上述裁决。
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醒,用人单位要吸取这家娱乐公司的教训,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记者 刘晓波
通讯员 彭宇龙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刘晓波
编辑:康晓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