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郴州市医疗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共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即门槛费。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各级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三级医院由原来的800元调整为1600元(中医医院800元);二级医院由原来的600元调整为800元(中医医院500元);一级医院由原来的400元调整为500元(中医医院300元)。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800元(中医医院4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中医医院300元),一级医院400元(中医医院200元)。
调整城镇职工医保住院自负比例,取消原来分段自负比例的计算方式。此次调整取消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到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分段个人自负比例,而统一调整为一个段。即:三级医院在职职工15%,退休人员10%;二级医院在职职工10%,退休人员6%;一级医院在职职工7%,退休人员4%。
其中,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到大病互助医疗最高支付限额自付比例仍维持原标准,即个人自负6%。
调整基本医疗参保患者转市外就诊的自负比例。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转市级(或县级)统筹区外省内住院的人自负10%;转省外的个人先自负15%;对未经审核批准转市外就诊的,分别先自负20%或25%。
同时,此次还调整了城镇职工报销封顶线和大病缴费标准。大病互助报销封顶线由原来的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200元。
来源:红网
作者:李奕潜 孙中亮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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