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男,曾因盗窃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2013年8月27日刑满释放。
2013年10月9日晚上,被告人陈某从茶陵县城家中骑摩托车出发,窜至茶陵县思聪乡辉山村一户人家,用随身携带的千斤顶顶开被害人谭某家一楼客厅窗户,进入室内实施盗窃,共盗得现金8500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陈某骑摩托车窜至茶陵县下东乡、思聪乡、城关镇等地,采取以千斤顶顶窗、攀爬、推窗等方式入室盗窃现金、金银首饰、手机等物品,期间共盗窃69次,盗窃数额为11494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共退赃款120346元。
茶陵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的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退缴了赃款,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来源:红网
作者:陈文雅
编辑:邓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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