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男,31岁,大专文化,湖南临澧县合口镇人。2009年8月,张某某应聘至长沙某服饰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行政专员,负责所在公司物资采购、门店租金、水电费用、工商税务费用的缴纳工作。公司的具体运作方式是,张先向公司领预支款项,支付相关费用,然后再向公司财务报账核销。起初,张某某尚能及时报账。后来张某某认为有机可乘,便利用其中空挡期,将公司资金挪作私用。自2012年至2014年两年之中,张某某陆续将其在公司预支的部分流动资金用于个人房屋装修、购车等。“以新还旧”,用后面的预支款及多领预支款归还前面挪用的资金,以此掩饰其犯罪行为。2014年5月,张某某主动向公司坦白了其挪用资金的行为,经公司财务核算,张某某累计挪用公司资金143799元。
案发后,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已全额退赔其所挪用资金。
来源:红网
作者:盛俊杰 贺琴 王紫权
编辑:邓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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