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国华与被告李玲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当时为了“亲上加亲”,两人在1990年结婚,婚后还共同生育了两个孩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李玲还怀疑黄国华作风不正,多次从娘家喊来亲属对黄国华进行殴打和语言上的威胁,他认为双方已经彻底丧失了继续共同生活的基础,“忍无可忍”之下,黄国华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系法律禁止通婚的表姐弟关系,为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双方隐瞒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事实,登记结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因此,判决两人婚姻无效。
来源:红网
作者:刘双刘双 蒙奕霖 杨亚萍
编辑:申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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